⒈ 谓用事父之丧礼以事君丧。
引《礼记·檀弓上》:“事君有犯而无隐,左右就养有方,服勤至死,方丧三年。”郑玄 注:“方丧,资於事父。”孔颖达 疏:“方谓比方也。有比方父丧礼以丧君,故云资於事父。资,取也,取事父之丧礼以丧君。”